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醫小字第2號
原 告 黃淑如
訴訟代理人 卓如意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被 告 溫永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惠娟 住同上
賴嘉慧 住同上
被 告 黃祥銘 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拾元由被告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16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惟嗣於
民國109年12月17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
萬4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313頁);核
此既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訴訟之終結,揆諸上開說明,原告為此聲明之變更,應為
准許。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06年間前往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下稱被告醫院)就診,經被告溫永銳、被告黃祥銘為門診
治療及住院手術等,嗣因轉院就診等需求,陸續向被告醫院
付費取得病歷資料,惟被告溫永銳及被告黃祥銘分別製作及
提供不實之病歷,情形如下:(一)被告溫永銳部分:(1
)疼痛指數記載不實:依原告107年2月13日向被告醫院申請
之門診病歷聯,被告溫永銳記載106年9月26日原告之疼痛指
數(PainScale)為5、106年10月13日疼痛指數為1、106年
10月18日疼痛指數為4、106年10月20日疼痛指數為1、106年
11月1日疼痛指數為6。惟被告醫院與被告溫永銳於107年7月
11日於另案向法院陳報之病歷光碟所載,上開日期之疼痛指
數皆為3,又原告108年7月6日向被告醫院申請門診病歷聯,
被告醫院卻故意於電腦上將所有疼痛指數資訊刪除後再列印
予原告,原告當場向被告醫院反應病歷中無「疼痛指數」資
訊,經被告醫院病歷室表示需請示權責人員而無法當場修正
,待病歷修正後再通知原告領取,原告嗣於108年7月12日再
次付費取得門診病歷聯,該門診病歷聯所載原告疼痛指數與
上開被告醫院與被告溫永銳於107年7月11日於另案向法院陳
報之病歷光碟所載不同,另原告於109年6月26日向被告醫院
申請門診病歷聯,原告疼痛指數亦與上開被告醫院與被告溫
永銳於107年7月11日於另案向法院陳報之病歷光碟所載不同
,且僅原告於109年6月26日申請之門診病歷聯有記載「跌倒
高危險群:否」,惟原告其他申請之病歷資料均無上開記載
;(2)手術名稱記載不實:原告107年2月13日申請之門診
病歷聯及被告醫院與被告溫永銳於107年7月11日於另案向法
院陳報之病歷光碟記載手術名稱為「影像引導腰椎硬脊膜外
神經阻斷術(兩節內)、影像引導腰椎硬脊膜外神經阻斷術
(每加一節)」,原告108年7月6日、7月12日申請之門診病
歷聯,記載手術名稱為「影像引導腰椎硬脊膜外神經阻斷術
(兩節內)、影像引導腰椎硬脊膜外神經阻斷術(每加一節
)、影像引導小面關節神經阻斷術(兩節內)、影像引導小
面關節神經阻斷術(每加兩節)」,原告109年6月26日申請
之門診病歷聯記載手術名稱為「影像引導小面關節神經阻斷
術(兩節內)、影像引導小面關節神經阻斷術(每加兩節)
」;(3)手術安全確認單及病患報告記載不實:依106年11
月6日、107年2月13日、108年11月23日、109年5月9日之病
患報告記載106年10月13日之手術名稱均為「影像引導腰椎
硬脊膜外類固醇注射、影像引導腰椎硬脊膜外神經阻斷術(
每加一節)」,與被告醫院與被告溫永銳於另案提供當日之
手術名稱為「影像引導小面關節神經阻斷術(兩節內)、影
像引導小面關節神經阻斷術(每加兩節)」不符。(二)被
告黃祥銘部分:(1)106年5月11日手術記錄記載不實:依
被告醫院及被告黃祥銘於107年4月2日列印提供之106年5月1
1日手術記錄有關「手術後診斷」記載「ACQUIREDSPONDYLO
LISTHESISLUMBARINTERVERTEBRALDISCDISORDERMYALGIA
ANDMYOSITIS,UNSPECIFIED」,惟被告被告醫院及被告黃祥
銘於107年5月25日提供之106年5月11日手術記錄有關「手術
後診斷」卻記載「L3onL4sondylolisttiesiswithDDD
change.」,另被告醫院及被告黃祥銘108年7月6日、108年1
1月16日所列印提供之106年5月11日手術記錄中,有關「手
術後診斷」、「流動護士」、「刷手護士」、「助手」等項
目記載均有差異;(2)106年11月14日手術記錄記載不實:
依被告醫院及被告黃祥銘於107年4月2日列印提供之106年11
月14日手術記錄有關「手術後診斷」記載「ACQUIREDSPOND
YLOLISTHESISLUMBARINTERVERTEBRALDISCDISORDERMYALG
IAANDMYOSITIS,UNSPECIFIEDOTHERCELLULITISANDABS
CESS,UNSPECIFIEDOTHERCELLULITISANDABSCESS,UNSPEC
IFIEDSITE」,惟被告醫院及被告黃祥銘於107年5月25日提
供之106年11月14日手術記錄有關「手術後診斷」卻記載「L
3/4SpondylolysisS/PL3/4laminectomywithCBTfixa
tionon106/05Discitis,unspecified,lumbarregionMy
ositis,unspecifiedGutaneousabscess,unspecified」,
另被告醫院及被告黃祥銘108年7月6日、109年2月8日所提供
之106年11月14日手術記錄中,有關「手術後診斷」、「流
動護士」、「刷手護士」、「主刀醫師」、「麻醉方式」、
「麻醉醫師」等項目記載均有差異;(3)門診病歷聯疼痛
指數記載不實:依被告醫院及被告黃祥銘於107年2月13日提
供之門診病歷聯,有關106年1月21日至同年12月18日各門診
日期與疼痛指數(PainScale)之記載如下:
┌─────┬────┬─────┬────┬─────┬────┐
│門診日期│疼痛指數│門診日期│疼痛指數│門診日期│疼痛指數│
├─────┼────┼─────┼────┼─────┼────┤
│106.1.21│9│106.8.18│3│106.10.20│1│
├─────┼────┼─────┼────┼─────┼────┤
│106.4.21│9│106.8.28│3│106.11.01│6│
├─────┼────┼─────┼────┼─────┼────┤
│106.5.5│4│106.9.25│3│106.11.06│3│
├─────┼────┼─────┼────┼─────┼────┤
│106.5.19│3│106.9.26│5│106.11.10│3│
├─────┼────┼─────┼────┼─────┼────┤
│106.6.16│3│106.9.26│3│106.11.24│0│
├─────┼────┼─────┼────┼─────┼────┤
│106.8.11│3│106.10.2│3│106.11.29│0│
├─────┼────┼─────┼────┼─────┼────┤
│106.8.12│3│106.10.13│1│106.11.29│0│
└─────┴────┴─────┴────┴─────┴────┘
,惟被告醫院及被告黃祥銘於108年7月6曰向原告收費提供
之門診病歷聯,上開各門診日期之疼痛指數除106年10月13
日記載PainScale=l外,餘皆故意刪除而無記載;(4)是
否為「跌倒高危險群」記載不實:依被告醫院及被告黃祥銘
於109年6月26日所提供之門診病歷聯均有「跌倒高危險群:
否」之註記,惟被告醫院及被告黃祥銘前所收費提供之門診
病歷聯均無該項記載。而病歷記錄乃病人重要之隱私,為醫
療上診斷與處置之重要依據,被告所製作提供之上開「門診
病歷聯」、「術前評估」、「手術記錄」、「手術護理紀錄
單」、「手術安全確認單」、「病患報告」、「門診病歷」
等病歷記載不實,已違反醫療法第67條之規定,且原告為取
得病歷不僅舟車勞頓,臨櫃排隊曠日廢時,所取得之病歷記
載前後不一,是被告嚴重侵害原告病歷、隱私等權益,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184、188、195條之規定,訴請被告連帶返還
向原告所收取不實病歷之複製費用共計4900元(詳如附表一
所示),並應連帶賠償原告為取得上開病歷所需交通等費用
1萬元(原告自埔里住居地至被告醫院申請複製病歷共20次
,每次往返車資計500元)及精神慰撫金1萬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萬4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3人則均以:醫療機構接獲病人申請交付病歷時,本即
應交付當時既存之病歷,而原告申請被告交付病歷時,被告
均係依法交付當時既存之病歷資料,自無任何不法。又原告
之所以多次向被告申請交付病歷,其目的係用於對被告所提
之多件訴訟使用,欲證明被告之病歷記載有不一致之情形,
更顯被告各次交付之病歷,符合原告之申請目的,難認原告
因而受有任何損害。縱認原告確實受有損害,該損害最多僅
為各次申請病歷時,病歷中「有爭議應更正」之病歷資料,
故原告至多僅能請求被告退還該有爭議部分之病歷費用1085
元(詳如附表二所示),且於被告醫院退費後,原告理應將
被告所交付有問題之病歷及光碟返還被告,故原告有為對待
給付之義務。再者,原告就被告交付錯誤病歷,致伊受有精
神損害,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中醫簡字第2號判決確定在案,
原告就此部分應不得再為爭執。至原告所為交通費之請求,
與原告之請求欠缺必要關連性,且以原告頻繁申請病歷來看
,伊各次申請病歷顯非主張權利所必須之行為,另原告亦無
法證明確有支出該等交通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106年間前往被告醫院就診,經被告溫永銳
、黃祥銘各門診治療及住院手術等,嗣因轉院就診等需求
,陸續向被告醫院付費取得病歷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
告醫院之醫療收據、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
132頁、137至170頁、第305至310頁、第317至333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至原告復主張被告應連帶返還向原告所收取不實病歷之複
製費用共計4,900元(詳如附表一所示),並連帶賠償原
告為取得上開病歷所需交通等費用1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萬
元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
厥為:(1)被告是否應返還原告上開病歷複製費用?如
是,金額為若干?(2)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交通費用及
精神慰撫金?(3)原告主張應返還之病歷複製費用與被
告所交付之病歷資料,是否有對待給付關係?(4)被告
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經查,原告於本院11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中業已當庭
表示伊同意病歷部分僅以被告認賠部分之金額為準,另就
病歷費用明細表中之其他病歷費用部分,已不再主張,然
光碟部分仍請求整筆金額,108年7月12日光碟部分同意以
250元為計,其餘部分仍主張光碟費用各為500元等語(見
本院卷第347頁),是本院審究之範圍即逕以被告所辯如
附表二所示病歷等及原告所指光碟部分為準,先予說明。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
告所交付之病歷及光碟中確有上開記載差異之處等情,既
未為被告所爭執(見本院卷第247頁被告109年11月26日所
提答辯狀所載),則原告主張伊前既係付費取得該等記載
未盡相符之病歷及光碟,自屬受有該等費用支出之損害,
被告乃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等情,當於法有據,而
被告辯稱原告應無任何損害可言云云,委無可取。而查,
原告除就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光碟費用500元部
分,業已提出該次門診醫療收據1紙為證外(見本院卷第
91頁費用記載為病歷複製本費555元),就其餘相關費用
支出則迄未舉證以實其說,故除被告所提同意如附表二所
示退還有爭議部分之病歷費用1,085元,再加上被告自承
108年7月12日光碟部分係收費250元(此部分亦有收據可
參,見本院卷第341至343頁),則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病
歷複製費用當僅為1835元(即500+1085+250=1835)甚
明;而原告就病歷及光碟部分之主張,於逾上開金額部分
,尚屬無據,無從准許。
(2)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遇
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且法均有明文規定。本件
依上訴人所訴,被上訴人僅拆毀上訴人之房屋,使其發生
財產上之損害而已,對其身體、生命、自由等人格權並未
有何加害行為,縱因此使上訴人苦惱,亦不生賠償慰藉金
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原告雖另主張伊為取得病歷,不僅舟車勞頓,臨櫃
排隊曠日廢時,所取得之病歷記載前後不一,故被告嚴重
侵害原告病歷、隱私等權益云云;惟則,原告既未提出任
何證據證明伊於上述處理過程中,伊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等,確有遭受
被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等情為真,揆諸上開說明,自與
上開精神慰撫金之請求要件顯屬不符,是原告併請求精神
慰撫金1萬元云云,洵屬無據,無從准許。又者,原告所
稱伊支出交通費1萬元部分,不僅未據原告提出任何證明
單據等以實其說,且與伊所主張被告交付不實病歷之損害
賠償主張部分難認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之可言,是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交通費1萬元部分,亦尚乏依據,不應准許。
(3)另原告主張被告溫永銳、被告黃祥銘2人應與被告醫院連
帶返還伊支出之病歷複製費用云云;然則,觀諸原告所提
醫療費用收據(見本院卷第27、59、75、91頁),既可見
原告所繳納之病歷複製費用乃為被告醫院所收取,而被告
溫永銳、被告黃祥銘僅為受僱於被告醫院之醫師,並未向
原告收取該病歷文書或光碟之行政複製費用,則原告自無
由請求被告溫永銳、被告黃祥銘2人亦應連帶返還上開病
歷複製費用甚明。準此,原告請求被告溫永銳、被告黃祥
銘連帶負返還責任部分,即非有據,而原告當僅得向被告
醫院請求給付上開病歷及光碟複製費用共1835元。
(4)至被告雖另辯稱本件於被告醫院退費後,原告理應將被告
所交付有問題之病歷及光碟返還予被告,故原告有為對待
給付之義務等情。惟則,被告上開辯解,不僅核與本院上
開認定不生影響,且原告是否將被告所交付記載有所不符
之病歷及光碟返還予被告,與被告醫院應返還該等病歷複
製費用之義務,分屬二事,並無對待給付關係,則被告醫
院自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原告所為本件之上開請求。
(三)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醫院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
為給付,被告醫院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醫
院加計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8月18日起(
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9年8月17日合法送達被告,見本院卷
第18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核
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醫院給付
原告1835元,及自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
圍之請求(包含原告對被告溫永銳及被告黃祥銘請求部分及
超出上開金額部分),均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
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命其中
60元由部分敗訴之被告醫院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千士
附表一:
┌──┬─────┬───────┬──┬───┬────┐
│編號│批價日期│申請內容│數量│單價│總價│
│││││││
├──┼─────┼───────┼──┼───┼────┤
│1│106年11月6│累積報告│8頁│5元│40元│
││日│││││
├──┼─────┼───────┼──┼───┼────┤
│2│106年11月6│手術紀錄│2頁│5元│10元│
││日│││││
├──┼─────┼───────┼──┼───┼────┤
│3│107年2月13│累積報告│11頁│5元│55元│
││日│││││
├──┼─────┼───────┼──┼───┼────┤
│4│107年2月13│門診紀錄│5頁│5元│25元│
││日│││││
├──┼─────┼───────┼──┼───┼────┤
│5│107年2月13│門診紀錄│13頁│5元│65元│
││日│││││
├──┼─────┼───────┼──┼───┼────┤
│6│107年5月25│門診紀錄│5頁│5元│25元│
││日│││││
├──┼─────┼───────┼──┼───┼────┤
│7│107年5月25│門診紀錄│10頁│5元│50元│
││日│││││
├──┼─────┼───────┼──┼───┼────┤
│8│108年7月6│手術紀錄│11頁│5元│55元│
││日│││││
├──┼─────┼───────┼──┼───┼────┤
│9│108年7月6│門診紀錄│15頁│5元│75元│
││日│││││
├──┼─────┼───────┼──┼───┼────┤
│10│108年7月12│累積報告│11頁│5元│55元│
││日│││││
├──┼─────┼───────┼──┼───┼────┤
│11│108年7月12│門診紀錄│13頁│5元│65元│
││日│││││
├──┼─────┼───────┼──┼───┼────┤
│12│108年7月12│病歷光碟│1片│500元│500元│
││日│││││
├──┼─────┼───────┼──┼───┼────┤
│13│108年8月17│門診紀錄及累積│││100元│
││日│報告等││││
├──┼─────┼───────┼──┼───┼────┤
│14│108年8月17│病歷光碟│1片│500元│500元│
││日│││││
├──┼─────┼───────┼──┼───┼────┤
│15│108年11月9│門診紀錄及累積│││125元│
││日│報告等││││
├──┼─────┼───────┼──┼───┼────┤
│16│108年11月│術前評估及術後│││95元│
││16日│評估等││││
├──┼─────┼───────┼──┼───┼────┤
│17│108年11月│累積報告│11頁│5元│55元│
││23日│││││
├──┼─────┼───────┼──┼───┼────┤
│18│108年11月│術前評估│2頁│5元│10元│
││23日│││││
├──┼─────┼───────┼──┼───┼────┤
│19│108年11月│自費明細表│2頁│50元│100元│
││30日│││││
├──┼─────┼───────┼──┼───┼────┤
│20│108年12月5│門診紀錄│20頁│5元│100元│
││日│││││
├──┼─────┼───────┼──┼───┼────┤
│21│108年12月│術前評估│2頁│5元│10元│
││11日│││││
├──┼─────┼───────┼──┼───┼────┤
│22│108年12月5│手術護理紀錄│3頁│5元│15元│
││日│││││
├──┼─────┼───────┼──┼───┼────┤
│23│109年2月7│病歷光碟│1片│500元│500元│
││日│││││
├──┼─────┼───────┼──┼───┼────┤
│24│109年2月8│門診紀錄及累積│││100元│
││日│報告等││││
├──┼─────┼───────┼──┼───┼────┤
│25│109年2月8│病歷光碟│1片│500元│500元│
││日│││││
├──┼─────┼───────┼──┼───┼────┤
│26│109年2月15│手術紀錄│││5元│
││日│││││
├──┼─────┼───────┼──┼───┼────┤
│27│109年2月15│病歷光碟│1片│200元│200元│
││日│││││
├──┼─────┼───────┼──┼───┼────┤
│28│109年3月12│病歷光碟│1片│200元│200元│
││日│││││
├──┼─────┼───────┼──┼───┼────┤
│29│109年3月28│病歷光碟│1片│500元│500元│
││日│││││
├──┼─────┼───────┼──┼───┼────┤
│30│109年5月9│││││
││日│門診紀錄及累積│││210元│
│├─────┤報告等││││
││109年5月16│││││
││日│││││
├──┼─────┼───────┼──┼───┼────┤
│31│109年6月26│手術紀錄│9頁│5元│45元│
││日│││││
├──┼─────┼───────┼──┼───┼────┤
│32│109年6月26│門診紀錄│2頁│5元│10元│
││日│││││
├──┼─────┼───────┼──┼───┼────┤
│33│109年6月26│病歷光碟│1片│500元│500元│
││日│││││
├──┴─────┴───────┴──┴───┼────┤
│合計│4,900元│
└───────────────────────┴────┘
附表二(如本院卷269至275頁):
┌──┬─────┬───────────┬──┬──────┐
│編號│批價日期│申請內容│張數│記載有爭議部│
│││││分之病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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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年11月6│1.檢驗(檢查)報告│8張│10元│
││日│2.出院病歷摘要│3張││
│││3.手術記錄│2張││
├──┼─────┼───────────┼──┼──────┤
│2│107年2月13│1.檢驗(檢查)報告│11張│25元│
││日│2.出院病歷摘要│6張││
│││3.門診用藥記錄│18張││
├──┼─────┼───────────┼──┼──────┤
│3│107年5月25│1.手術紀錄│5張│50元│
││日│2.門診用藥記錄│15張││
│││3.中文病歷摘要│2張││
│││4.其他│77張││
├──┼─────┼───────────┼──┼──────┤
│4│108年7月6│1.病理(切片)報告│2張│130元│
││日│2.檢驗(檢查)報告│37張││
│││3.手術紀錄│11張││
│││4.門診用藥記錄(門診記│15張││
│││錄)│││
├──┼─────┼───────────┼──┼──────┤
│5│108年7月6│門診用藥記錄(門診記錄│11張│55元│
││日│)│││
├──┼─────┼───────────┼──┼──────┤
│6│108年7月12│1.檢驗(檢查)報告│11張│25元│
││日│2.門診用藥記錄(門診記│18頁││
│││錄)│││
│││3.電子病歷光碟│1張││
├──┼─────┼───────────┼──┼──────┤
│7│108年8月17│1.門診紀錄聯│電子│100元│
││日│2.累積報告│││
│││3.護理處置紀錄單│││
│││4.入院護理評估│││
│││5.住院病人護理紀錄單│││
│││6.手術說明書、手術同意│││
│││書│││
│││7.自費說明書、自費同意│││
│││書│││
│││8.手術紀錄│││
│││9.出院病歷摘要│││
├──┼─────┼───────────┼──┼──────┤
│8│108年11月9│││125元│
││日││││
├──┼─────┼───────────┼──┼──────┤
│9│108年11月│1.Pre-OpAssessment│5張│95元│
││16日│2.Post-OpAssessment│3張││
│││3.入院病歷摘要│12張││
│││4.出院病歷摘要│6張││
│││5.麻醉恢復照護記錄單│20張││
│││6.醫囑單(住院醫、藥囑│5張││
│││病歷)│││
├──┼─────┼───────────┼──┼──────┤
│10│108年11月│1.累積報告││0元│
││23日│2.Pre-OpAssessment│││
│││3.醫囑單(住院醫、藥囑│││
│││病歷)│││
├──┼─────┼───────────┼──┼──────┤
│11│108年12月5│門診用藥記錄││0元│
││日││││
├──┼─────┼───────────┼──┼──────┤
│12│108年12月│1.手術記錄│9張│100元│
││11日│2.Pre-OpAssessment│6張││
│││3.Post-OpAssessment│5張││
│││4.手術護理記錄單│10張││
├──┼─────┼───────────┼──┼──────┤
│13│109年2月8│1.門診病歷聯│17張│100元│
││日│2.累積報告│11張││
│││3.手術紀錄│4張││
│││4.手術護理記錄單│││
│││5.Pre-OpAssessment│││
│││6.Post-OpAssessment│44張││
│││7.護理處置治療記錄單│6張││
│││8.出院病歷摘要│4張││
│││9.護理紀錄│││
│││10.電子病歷光碟片(109│││
│││2/7)│││
├──┼─────┼───────────┼──┼──────┤
│14│109年2月15│手術紀錄│11張│5元│
││日││││
├──┼─────┼───────────┼──┼──────┤
│15│109年3月28│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1張│0元│
││日│10日止全本病歷(電子病│││
│││歷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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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9年5月9│1.門診病歷聯│4張│210元│
││日│2.累積報告│11張││
│││3.手術紀錄│8張││
│││4.手術安全確認聯│4張││
│││5.TPR單│4張││
│││6.身體護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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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9年6月26│1.手術紀錄│9張│55元│
││日│2.門診記錄│2張││
│││3.電子病歷光碟│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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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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