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5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7號原告GlockAsia-PacificLimited代表人DESOUTER,SvenF.S.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桔誠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顏進來 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代表人 陳國恩 (署長)訴訟代理人謝曜焜律師
吳篤維律師
參加人CarlWaltherGmbH代表人AlexanderLenert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arlWaltherGmbH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與參加人參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被告警政署)委託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辦理「警用手槍49,600枝」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決標(下稱原處分)由參加人得標,原告不服上開原處分,提出異議,復不服臺銀(採購部)104年12月1日採購開一字第10400096491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申訴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