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20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2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209號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代表人 陳家欽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被上訴人GlockAsia-PacificLimited代表人DESOUTER,SvenF.S.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上訴是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而請求救濟的方法,以有上訴權之當事人始得為之。
二、(一)緣本件上訴人為汰換警用勤務手槍,簽奉核准以民國104年5月22日警署後字第0000000000號函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案另一上訴人,其上訴部分由本院另為裁判,下稱臺銀)辦理本件「警用手槍49,600枝」採購案。開標方式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分為「規格標」、「價格標」二段開標;決標原則為「異質採購最低標」,即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平均總評分達82分(含)以上之廠商,且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應踐行之程序為:1.資、規格審查;2.樣槍試射;3.審查委員會審查;4.開啟價格標共4階段。案經臺銀於104年7月9日進行公告。另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國外採購權責劃分注意事項」第2點有關洽辦機關與臺銀之分工規定,上訴人為洽辦機關,仍負責開列規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及特定條款;成立工作小組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投標廠商所報規格、資格及特定條款等。
(二)被上訴人及CarlWaltherGmbH並其餘2家廠商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共4家廠商參與投標,經工作小組審查資、規格後,臺銀於同年10月8日進行「規格標」開標結果,被上訴人及CarlWaltherGmbH為合於標準之廠商,乃由被上訴人、CarlWaltherGmbH參與後續之樣槍試射、審查委員會審查、開啟價格標等程序。最終在同年11月5日開啟「價格標」結果,被上訴人、CarlWaltherGmbH之平均總評分均在82分以上,惟CarlWaltherGmbH價格未超過底價且為最低之新臺幣452,488,005元,乃決標予CarlWaltherGmbH,臺銀遂於104年11月13日公告決標結果(下稱原處分)。被上訴人不服,提出異議,經臺銀以104年12月2日採購開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復被上訴人異議無理由(下稱異議決定)。被上訴人仍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審議,亦遭決定駁回,遂以臺銀為被告,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決定及原處分;嗣並於審理中追加上訴人為被告,主張主觀之預備合併訴訟,即以臺銀為先位被告、上訴人為備位被告,均聲明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決定及原處分。嗣經原審判決將申訴審議判斷、異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發回臺銀重為處分,並於理由中敘明被上訴人對臺銀部分,已獲勝訴結果,原審自毋庸對上訴人作成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經查,被上訴人提起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以臺銀為先位被告、上訴人為備位被告,聲明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決定及原處分。原判決就其以臺銀為先位被告之訴訟,認有理由,而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決定及原處分,發回臺銀重為處分;並於理由中諭知無庸再就備位之訴(即以上訴人為被告之訴訟)為裁判。則上訴人並未受不利之判決,自不得聲明不服,其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鄭忠仁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欣蓉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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