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6626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7年05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47,32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