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67號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94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許應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黎夢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