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67號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94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許應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黎夢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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