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0六號檢察官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以受刑人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核准假釋,而刑期經縮短後之終了日期為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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