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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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上訴人 趙銳華 被上訴人 莊菁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37至14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