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陳俊銘 被告 李濬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