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鎧丞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438、3931、5147、6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鎧丞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謝鎧丞依一般人社會生活經驗,知悉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金融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渠等為詐欺犯罪,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前某時許,在基隆市中正區土地銀行旁某娃娃機店內,將其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物,交給 杜劭倫 轉交給 陳緒凡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先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
二、案經 林妤婕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楊彩靈 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黃纖皓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陳美齡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及被告謝鎧丞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稱同意有證據能力,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認為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謝鎧丞固坦承土地銀行帳戶為其所申設,並於110年1月13日前某時許,在基隆市中正區土地銀行旁某娃娃機店內,將其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物,交予證人杜劭倫轉交給證人陳緒凡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陳緒凡當初是說他要賭博領錢用跟我借帳戶,我有跟陳緒凡說不要亂搞,用完趕快還我,我就回軍中了,我不知道陳緒凡會拿去做詐騙使用等語。經查:
㈠被告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
供承在卷,核與證人陳緒凡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杜劭倫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而告訴人林妤婕、楊彩靈、黃纖皓、陳美齡(下稱林妤婕等人)確如附表所示時間,各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施以詐術,進而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等情,亦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林妤婕等人於警詢中均陳述明確,並有告訴人林妤婕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手機轉帳明細畫面擷圖、告訴人楊彩靈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手機轉帳明細畫面擷圖、告訴人黃纖皓提出之「九稅」網路平台頁面擷圖、手機匯款明細畫面擷圖、告訴人陳美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申設之土地銀行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供作詐欺取財犯行使用,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刑法上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
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
2項定有明文。衡諸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與存戶之印鑑章或提款卡結合,具專屬性、私密性,且金融機構申設存款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可利用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任意在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申設存款帳戶,且同一人可同時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存款帳戶,正當合法使用者實無必要向他人借取存款帳戶使用;復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為利用網路轉匯款、支付之重要憑證,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以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實無任由第三人隨意取用本人申設帳戶之理,若無故向他人借用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相關存提密碼使用,依常理推斷極可能供犯罪使用,此為一般人生活經驗所得知悉;況利用他人帳戶從事收取財產犯罪之贓款、掩飾犯罪避免遭檢警查緝,早為報章媒體、網際網路廣為報導,依一般人生活經驗亦可輕易預見。又衡之常情,辦理開戶誠屬易事,更況我國刑法嚴禁賭博,若提供金融帳戶即與兌換金錢有關,為一般國民應有常識,被告自述學歷為高職肄業,於本件案發時在軍中服役,現職業為保全人員,顯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閱歷,是被告於提供帳戶前當已認識該等帳戶可能用於非法,要無疑問。被告將土地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主觀上對他人取得後可能供作財產犯罪使用一事應有預見如上述,又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係用以實行何種犯罪,然該詐欺集團成員嗣後將其提供之上開帳戶供作詐欺取財犯罪之用,顯不違反其本意,自堪認被告主觀上有容任他人利用該等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幫助犯意,被告所辯均無可取。綜上,本案事證皆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僅提供土地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屬出於幫助之意思,而對於各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土地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本案告訴人林妤婕等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予詐欺集團不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復因被告提供金融帳戶,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實無可取,另被告始終矢口否認犯行,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亦未賠償告訴人林妤婕等人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等蒙受財產損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
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查本案情形,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確有認識自己之帳戶可能作為收受、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轉匯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除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外,尚難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正犯或幫助犯。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均構成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違背同法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罪,容有未洽,惟此部分與被告所犯幫助詐欺罪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蓁、李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富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1林妤婕於110年1月7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佯稱:可玩遊戲下注獲取現金等語,致林妤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月13日下午2時4分許5萬元2楊彩靈於110年1月8日晚間9時許,以LINE佯稱:可操作投資項目獲利,致楊彩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月13日下午1時19分許3萬元3黃纖皓於110年1月5日晚間9時許,以LINE佯稱:支付操盤費就可以代為操作獲利等語,致黃纖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月13日上午10時54分許3萬元110年1月13日上午10時55分許3萬15元110年1月13日上午10時57分許3萬15元110年1月13日上午10時59分許3萬15元110年1月13日上午11時許3萬15元110年1月13日上午11時1分許3萬15元110年1月13日上午11時5分許3萬15元110年1月13日上午11時6分許3萬15元110年1月13日上午11時17分許2萬元110年1月13日上午11時54分許1萬9,895元4陳美齡於110年1月8日某時,以LINE佯稱:可以代操作遊戲網站獲利,獲利後須先支付傭金始可領錢等語,致陳美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月13日下午1時31分許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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