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反訴原告甲○○反訴被告乙○○上列反訴原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七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反訴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今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反訴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反訴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三億一千七百六十一萬元,暨
反訴被告收受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五利息(扣除訴訟費用全捐司法革命會)。
㈡反訴被告應於中時、自由、聯合、臺灣、臺時、經濟、工
商各大報頭版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啟事,暨判決主文及理由連續三日暨於臺視等十八家電視臺夜間19:00-21:
00朗讀上述文件,以每分鐘五十字速度三次,以恢復反訴原告之信譽。
㈢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請容閱卷後再詳補理由,另聲明偵審刑事歷審主張證據方法請准援引。
貳、反訴被告方面:反訴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共同訴訟。訴訟參加。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訴訟程序之停止。當事人本人之到場。和解。本於捨棄之判決。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九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附帶民事訴訟必係對刑事訴訟之被告始得提起,且附帶民事訴訟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反訴之規定。經查,本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被告係甲○○等人,並非乙○○,且係公訴案件,並無得提起反訴之明文,自不得以乙○○為附帶民事訴訟之反訴被告而提起本件訴訟,是反訴原告於反訴被告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反訴,顯不合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另反訴原告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提出之「刑事附民起訴提反訴兼請閱卷兼陳明 蔡英美 為輔佐人與請給1/31庭訊錄音光碟狀」、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提出之「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兼請准代理人閱偵審全卷」、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提出之「刑附民民事聲請閱卷狀」及「刑事附民反訴兼答辯請閱卷狀」,聲請准蔡英美為反訴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代理人,及聲請由蔡英美閱偵審卷云云,因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並不合法,其所為上開聲請,即無所據,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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