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0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三、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及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戶籍謄本:須附同順位繼承人 楊智綿 戶籍謄本。
(三)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通知書面(例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