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12號聲請人庚○○聲請人甲○○○聲請人戊○○聲請人乙○○聲請人辛○○聲請人壬○○聲請人丁○○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己○○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可到院補正)
(二)戶籍謄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 劉桂魁林阿閑 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對被繼承人配偶 劉小玲 之大陸戶籍地所發之存證信函(並檢附中國居民身分證之影本);如劉小玲有去向不明而無法通知之情形者,請檢附其失蹤人口報案證明及出入境證明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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