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號被告宏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6年11月1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25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96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