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0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順位繼承人 黃麗文 之除戶戶籍謄本、第二順位繼承人 黃振和黃王真快 之除戶戶籍謄本、第三順位繼承人黃川隆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3729號郵局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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