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272號
聲請人 孫睿亮
高 廖塵美
相對人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營業,均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具狀表明:聲請人係高爾夫球場眾多地主之一,亦為相對人淡水公司之股東,皆明知相對人淡水公司經營上有重大困難,且已多年未與各地主簽約,相對人淡水公司實無調解意願等詞,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