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59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劉義雄

被告 蔡英傑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被告 蔡斌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150萬之普通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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