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48號
法定代理人林美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微仲 等27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 潘金寶 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潘金寶(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更正被告「 潘志明 」(Z000000000)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