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8號
聲請人 王淑慧
請聲請人於通知到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調解程序之進行:請 陳明台 端就本件調解聲明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若干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8號
聲請人 王淑慧
請聲請人於通知到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調解程序之進行:請 陳明台 端就本件調解聲明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若干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