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上訴人即

被告粉鑽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天成車料股分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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