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99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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