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
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