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2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簡字第32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4年3月1日向原告、
承租原告所有座落高雄市○○區○○路○○號地上及地下各一
層之房屋,開設美容店,租期自94年3月1日起至99年2月
28日止,每月租金15000元,然被告均未給付租金,原告乃
於95年3月3日終止租賃契約,被告於租約終止後迄97年4
月21日始交還房屋予原告,此段被告無權占有房屋之期間顯
獲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乃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25個月租金之不當得利375000元。
二、被告辯稱略以:否認有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該屋係原告之
女欲經營美容店以被告之名義向伊父親即原告所承租。屋內
物品否認為被告所有,原告應就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舉證,
被告自始無佔用該系爭房屋之事實,乃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件爭點乃在於被告是否有租用原告房屋?若有則原告起訴
請求自95年3月3日終止租約而請求相當於25個月租金損害
之不當得利是否合法?經查:
(一)、租賃關係是否存在:
1、系爭房屋被告於94年2月28日與原告簽訂有房屋租賃契約乙
份,並經雙方親自簽名,約定租金每月15000元,租期94年
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此有租賃契約書乙份在卷可稽,
被告若未有租屋之事實,何須與原告訂立租約?
2、被告於94年2月間在系爭房屋住址開設淶嫚美容名店,並申
請營利事業登記證,若被告未向原告承租房屋,何能將營利
事業設於該址,而原告又該屋從事營業房屋稅、地價稅及水
電均將變為營業用,而被告就租金也可以申報營業費用,若
非確有租賃存在,雙方何必承受稅賦上之不利益?
3、被告曾以該店負責人名義與經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約
,經銷該經緯公司代理進口之法國化妝品及保養品並與財團
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加盟為特約
商店,並申請成為美國運通卡之特約商店,並向建華銀行開
設00000000000000號乙存帳號,而該店之裝潢均為被告雇工
所施作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11號被告向田
素華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中所自認,並經本院調卷查證明確,
被告若未與原告租屋5年且有意經營美容名店何須申請為信
用卡特約商店,代理他人之化妝品、保養品並雇工施作裝潢

4、準此,被告有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之事實乃可認定,被告辯
稱並無租約難以採信。
(二)、原告請求相當於25個月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合法?
1、兩造契約之終止日為何?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
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
契約。民法第4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自94年3月1
日承租系爭房屋後均未繳納租金,原告於95年2月22日始委
由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文到後7日給付欠租18萬元
,逾期即以該函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不另為終止租約之
意思表示,而該存證於23日送達,有存證信函附於本院95年
度雄簡字第5150號給付租金第一審卷字第7頁,此業經本院
調卷查明。是兩造之租約於95年3月3日即已終止,乃可認
定,自被告於租約終止後持續占有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有。
2、系爭房屋被告持續占有至97年4月21日被告始委由代理人遷
讓點交予原告,此有本院97年4月2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被告主張並無占有等情,與事實不符。故自95年3月3日至
97年4月21日點交返還予原告止共計25個月。依雙方所訂契
約每月租金15000元計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75000元(25
×15000=375000元)相當於租金損害之不當得利即為有理
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5個月,每月15000元合
計37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命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又原告勝訴部分,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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