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1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訴訟代理人  凃淑緞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孫子淇孫泳晴
被   告  陳怡霖
被   告  孫登富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1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6月1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
實,其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
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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