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高銘鴻
相 對 人 金骨力打石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相對人於民國10
3年4月3日派聲請人至臺南市○區○○○路○○○巷○○號清理工
地廢棄物,聲請人在工作中因現場環境而跌倒,致左側脛骨
骨折。聲請人受有職業傷害,前已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等規定訴請相對人賠償。聲請人提
起本件訴訟係因受有職業災害,復以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
透過法律扶助之方式委請律師協助,現又因職業災害之故無
法工作,實無法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起訴狀1份以為釋明,並
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民事事件卷宗審
核屬實。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聲
請人所提出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