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更字第1號
被 告 張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三復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叁仟壹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