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帥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執聲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編號一、二部分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即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韓帥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8月10日確定,並於107年8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各檢出如附表「成分」欄位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各該鑑定書在卷可稽;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具,亦檢出如附表編號4所示無從析離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
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條之規定,上開修正係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可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0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分別送往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鑑定機構,各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各該鑑定書在卷可參(就扣案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成分、鑑定機構及鑑定書詳如附表所示),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塑膠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具1組,雖非毒品,但經併送鑑定,經乙醇沖洗,檢出大麻主成分之一之四氫大麻酚,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鑑定書可佐,且無從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固屬違禁物無誤;惟被告前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
6年6月7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87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6年6月7日至108年6月6日,遵守或履約期間為106年6月7日至108年2月6日,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就其本件與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間具有吸收關係之施用行為,則經檢察官以被告係於執行前開緩起訴之替代療法前所犯,為免重複執行而予以簽結等情,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6月27日簽呈附卷可稽。且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前揭所涉持有大麻之犯行間具有關連性,是本件自不宜在前開緩起訴處分期間屆至前,逕為准許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為單獨沒收銷燬之聲請,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或重量│成分│鑑定書│├──┼──────┼──────────┼───────┼─────────────┤│1│煙草│參包│第二級毒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驗前總淨重貳點壹捌│大麻│106年5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公克,驗餘總淨重貳點││000000000號鑑定書(毒偵卷││││壹伍公克)││第61頁)│├──┼──────┼──────────┼───────┼─────────────┤│2│綠色乾燥植株│壹袋│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驗前淨重零點壹伍玖│四氫大麻酚(大│心106年6月3日航藥鑑字第││││零公克,取樣零點零壹│麻主成分之一)│0000000號(毒偵卷第87頁)││││肆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肆肆肆公克)│││├──┼──────┼──────────┼───────┼─────────────┤│3│疑似安非他命│壹包│第二級毒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白色透明晶體│(驗前淨重伍點貳陸公│甲基安非他命│鑑毒字第257號鑑定書(毒偵││││克,取樣零點零壹公克││卷第79頁)││││,驗餘淨重伍點貳伍公││││││克)│││├──┼──────┼──────────┼───────┼─────────────┤│4│吸食器具│壹組│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大麻主成分之一│心106年5月15日航藥鑑字第│││││之四氫大麻酚│0000000號(毒偵卷第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