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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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四號
原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五樓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住台北市○○區○○街二段九一號五樓之二
林大華 律師住台北市○○區○○街二段九一號五樓之二右一人複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住同右被告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七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七0二室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複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