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八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曹秀絨~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八一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號碼│種類│張數│單位│備考││號│││││││├─┼───────────────┼──────────────┼────┼───┼────┼───┤│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四│統一經建│壹│貳仟玖佰││││││證券投資││玖拾柒││││││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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