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86號原告 楊林素靜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麗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起訴,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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