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51號原告 廖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旺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提出系爭土地(台中市○○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供本院審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