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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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69號

上訴人 曾耀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居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萬1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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