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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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5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樟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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