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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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5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樟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