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5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魏凉告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崧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