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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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古偉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謝秉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1,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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