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古偉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謝秉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1,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