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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