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保險上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一號
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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