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同月二十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無在途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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