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0六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戊○○丁○○乙○○丙○○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八六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被告等之犯罪行為不能證明,而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認系爭農具間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被告等均應成立賭博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查系爭農具間係屬被告乙○○私人所有,平時均有上鎖,於案發之時雖未上鎖,但有將門關上,並非他人得以任意自由出入之場所,應非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要難成立該罪,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重政
法官趙春碧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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