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翔
      李文生
       呂茂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清翔、李文生、呂茂崑犯傷害罪,各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
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