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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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藍健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界世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8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另
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