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除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更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四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調閱該號卷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書記官李宏仁~F0~T40┌──────────────────────────────────────────────────────┐│支票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四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夆全企業有限公司呂│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壹萬陸仟陸佰壹拾│AJ一二一四三三││││ 秀春 │民雄分行││肆元│四││├─┼─────────┼─────────┼───────────┼────────┼────────┼──┤│2│夆全企業有限公司呂│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肆萬柒仟零肆拾元│AJ一二一0八六││││秀春│民雄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