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朴簡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朴簡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朴簡字第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雇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累犯,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胡祥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