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家林園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除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所示。
貳、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為坐落臺中縣○○鄉○○路○段○○○巷○○
號5樓-2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原告「國家林園A棟大樓」
社區之住戶,積欠原告自民國(以下同)91年2月份起至92
年6月份、及94年7月份之管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以下同)一
萬六千四百元(每月管理費用計算方式:(91年2月份至92
年6月份之部分-900X17)+(94年7月份之部分-1100X1)=16
400元),經原告屢次催索,迄仍未獲被告清償,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國
家林園A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中縣大肚
鄉公所86年9月20日86肚鄉建字第19589號函)、臺中市○○
路郵局存證信函字第21401號存證信函、管理組織章程與住
戶管理公約、被告前開建物登記謄本(臺中縣○○鄉○○段
1726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共管理費欠繳明細等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
條第一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之主
張應為實在。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一萬六千四百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三條之
三、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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