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
二個月新台幣參佰元,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延滯六個
月以上者,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