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漢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耀興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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