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4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古閔中 、古凱
中、 吳瑩珍 即 吳寶釧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1,11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