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0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20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被   告  劉啓丞
       蔡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20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2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啓丞前就讀南強工商時,邀同被告蔡秀惠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係向原告訂借額
度借據金額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
第4條第1項第2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
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為136980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一年之日開始,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劉啓丞自就讀學校畢業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17278元未清償,雖經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依借
據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原告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被告蔡秀惠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1份暨撥款通知書影本5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
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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