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洪偉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一份逕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