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六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甲○○明知所搭建之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樓頂之違章建築,前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十一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強制拆除在案,竟違反規定,又在原地重建房屋,應予以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