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一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丙○、乙○○背信案件,查自訴人提出之自訴狀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廖紋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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